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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 告 温高敬被 告 徐怡正(即徐銓之繼承人)

徐雅虹(即徐銓之繼承人)

李雯雯(即徐銓之繼承人)

徐幸慧(即徐銓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為: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又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面積各如附表所示,有系爭土地公告地價與現值查詢資料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5、7、8、10、11土地公告現值均為91,200元,面積合計為1,002.69㎡,此部分價額合計為91,445,328元(計算式:91,200元×1,002.69㎡);另編號2、3、4、6、9、12、13土地公告現值均為50,278元,面積合計為8,074.44㎡,此部分價額合計為405,966,694元(計算式:50,278元×8,074.44㎡,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系爭土地合計價額為497,412,0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現值 面積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 91,200元 26.94㎡ 2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 50,278元 7.68㎡ 3 新北市○○區○○段0000號 50,278元 388.77㎡ 4 新北市○○區○○段0000號 50,278元 7193.09㎡ 5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 91,200元 8.55㎡ 6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 50,278元 0.06㎡ 7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 91,200元 9㎡ 8 新北市○○區○○段0000號 91,200元 26.76㎡ 9 新北市○○區○○段0000號 50,278元 427.11㎡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 91,200元 62.42㎡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 91,200元 869.02㎡ 12 新北市○○區○○段0000號 50,278元 43.61㎡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號 50,278元 14.12㎡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