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 告 温高敬被 告 徐怡正(即徐銓之繼承人)
徐雅虹(即徐銓之繼承人)
李雯雯(即徐銓之繼承人)
徐幸慧(即徐銓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21,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