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33號原 告 林秋梅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伶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59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3,5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