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徐承煒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蕭 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銘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3,5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