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4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靜文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德奕科技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