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59號原 告 翁德抱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芳間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