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62號原 告 吳憲驊上列原告與被告研達電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6,000元(陸佰柒拾伍萬陸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592元(捌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