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75號原 告 劉冠宏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褚文麒律師被 告 張美子

新未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達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