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 告 鄭盛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譚秀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13萬53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48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