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 告 黃勁盛被 告 新莊鈴木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太郎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撤銷新莊鈴木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第30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記錄及新莊區公所所訂定「新北市封閉型私設道路維護改善原則契約書」,並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法上權利為主張,應認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