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 告 劉家克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長昱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1,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