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23號原 告 蔡宗霖被 告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被 告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4971建號建物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為:㈠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本息;㈡被告楊岳修應返還12,000,000元本息;㈢前二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其中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據核定為15,000,000元(參照原告提出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6條記載系爭房地交易總價為15,000,000元),而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5,00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