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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潛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昌英上列原告與被告品祥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潤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給付分潤款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