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31號原 告 林山立訴訟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銘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萬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