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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37號原 告 蘇浩偉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被 告 蘇盈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起訴時之市價為斷。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且與系爭房地同為1樓住家用房地,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為18.13萬元。又系爭房屋面積為71.72㎡(調卷第17頁),依此計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起訴時交易價值為650萬1,418元(計算式:181,300元/㎡×71.72㎡×1/2=6,501,4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7,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