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4號原 告 李𨴵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誌軒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