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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63號原 告 徐碧娥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被 告 陳冠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對於座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為10947.86㎡,權利範圍:應有部分100000分之99)及其地上建物房屋(建號:8830,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權利範圍:100/52,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之「贈與」登記法律關係不存在。本院復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系爭不動產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79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裁判日期:202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