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80號抗 告 人 盧蕙芝上列抗告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980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