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84號原 告 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原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被 告 碧潭有約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惟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0元【計算式:1,058,400+2,721,600=3,78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