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鄭衣宸被 告 王聿馨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