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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李素慧被 告 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樟被 告 張瀞譽

李建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調漲管理費決議無效。核其聲明性質上仍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