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 告 李竑逵
李翊瑄共 同法定代理人 李東憲
廖珮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被 告 譚曉雯即維璨創客坊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習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李竑逵、李翊瑄各新臺幣(下同)54萬7,250元、56萬2,385元(合計110萬9,635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9,635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