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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 告 藍海大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穎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徐翌菱律師被 告 君祥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珈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第一、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5萬3675元;原告第四項請求逾時效之支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20萬3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3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