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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陳順發代 理 人 游敏傑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和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