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 告 昱金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素晴訴訟代理人 陳春霖(原名:陳志豪)
吳金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