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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 告 劉櫻香訴訟代理人 張佩琦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被 告 王昆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萬1,52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固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惟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所屬之各個權利義務,在分割之前仍有潛在的物權的應有部分,繼承人相互間,其權利之享受與義務之分擔,應以應繼分之比例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人,登記名義人王肇霆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因王肇霆於民國113年5月4日死亡,系爭房地由兩造繼承而公同共有,應繼分各2分之1,爰依民法第550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14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依持分比例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單獨所有,是原告係為自己之利益而非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應以系爭房地總價按被告之應繼分比例2分之1計算。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屋並與系爭房屋屋齡相仿之建物,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11萬6,000元,又系爭房屋面積共88.29平方公尺等情,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據此推估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024萬1,640元(計算式:116,000元/㎡×88.29㎡=10,241,640元),循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512萬0,820元(計算式:10,241,640×1/2=5,120,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日期: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