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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 告 鍾志宏

陳信价楊金恒石翊潔被 告 王慶峯

余智娟高元俊蘇淑怡彭韻如吳麟秋林秀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社區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雙捷A+社區管理委員會民國114年4月17日雙捷字第1140417001號公告無效,㈡確認雙捷A+社區管理委員會114年4月22日雙捷字第1140422001號公告無效,㈢確認雙捷A+社區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8日雙捷字第1140508001號公告無效,㈣確認雙捷A+社區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4日召開之雙捷A+社區114年5月份例會之臨時動議一無效,㈤確認雙捷A+社區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15日召開之雙捷A+社區114年5月份臨時會之議題討論二無效,㈥確認雙捷A+社區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16日(114)雙字第114051601號函無效,㈦被告應分別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案裁判確定後10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㈧被告應於雙捷A+社區智生活APP及公布欄發表道歉聲明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等情,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經查:

㈠聲明㈠至㈥部分:核其請求之內容係為確認雙捷A+社區管理委

員會對於社區KTV設備所召開之決議及公告無效,非屬基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上開數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有關上開公告、決議內容無效之利益定之。而由原告所提之訴訟證據資料,其因上開公告及決議內容無效所得受有之客觀價值利益並不明確,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揆諸前開說明,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價額。㈡聲明㈦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合計為946萬元(計算式

:①原告鍾志宏部分:100萬元+80萬元+70萬元+70萬元+8萬元+8萬元+8萬元+②原告楊金恒部分:80萬元+60萬元+50萬元+50萬元+6萬元+6萬元+6萬元+③原告陳信价部分:50萬元+40萬元+35萬元+35萬元+4萬元+4萬元+4萬元+④原告石翊潔部分:50萬元+40萬元+35萬元+35萬元+4萬元+4萬元+4萬元=946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946萬元,至起訴後之利息則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

㈢聲明㈧部分:核其請求之內容係請求被告道歉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請求,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

㈣綜上,原告上開聲明㈠至㈦部分同屬因財產權之請求,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11萬元(計算式:165萬元+946萬元=1,1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268元,再加計聲明㈧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32,768元(壹拾參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附表: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