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 告 許襄綺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滙聚餐飲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7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