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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27號抗 告 人 楊業葳上列抗告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則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