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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 告 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鎧合被 告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法定代理人 楊淑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7,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