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 告 敦謙國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維迪原 告 雀客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秉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被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1,200元(計算式:
聲明第一項30,000元+聲明第二項1,021,200元=1,05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