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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 告 曹元清被 告 宋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7,9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