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 告 安心整合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誠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瑋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2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58元(貳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