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 告 邱彥傑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3樓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