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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津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東發被 告 好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大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2,2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89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