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永聖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俊良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被 告 陳江玉霞
陳永洋陳永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