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原 告 鄭振豪即益豪肉品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忠憲即八騰肉品企業社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2,2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8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鄧雅心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