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林國緯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