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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相 對 人 荷魯斯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荷魯斯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