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 告 林蓓蕾被 告 馬忠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7萬1,0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1,5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前已撤銷贈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予被告之意思表示,惟系爭不動產仍登記在被告名下,已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為由,請求被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㈡查原告聲明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
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斷,又因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0萬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據此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27萬1,000元【計算式:
(77.54㎡+4.80㎡+3.08㎡)×10萬元×1/2=427萬1,000元】。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7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萬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 分區 面 積 設 定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寶山 1035 3597.13 42/20000
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層次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 途 1 387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 桃園市○○區○○○○街000號10樓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 10樓層: 77.54 陽台:4.80 雨遮:3.08 2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