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蔡敏忠被 告 簡月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計算式:2,130,000元+2,130,000元=4,2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