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 告 三圓模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宗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王晨忠律師被 告 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絡處: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 號11樓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