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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游玉婷被 告 茂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則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款項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