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李姿瑩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複 代理 人 簡玉雯被 告 劉兆騰即愛爾麗診所訴訟代理人 張元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5,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