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 告 陳綉琴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被 告 陳福龍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4萬2241元【計算式:00000000÷8
1.2×112.46≒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原告所提建物及土地謄本等件,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似不動產交易實價結果可憑,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8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