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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 告 林丕岳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複 代理人 王薏瑄律師被 告 范林美惠

林美蘭

林美雪林美娟林長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10土地,及其上同段1986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屋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後,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萬9,533元,而上開建物面積為92平方公尺,經核原告聲明之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1,375萬7,036元(計算式:92平方公尺×14萬9,533元=1,375萬7,03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5萬7,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