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09號原 告 美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綺雯被 告 台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653元(計算式:8,391元+648,262元+360,000=1,016,6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