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5號聲 請 人 方秀玲相 對 人 蘇清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清江間履行贈與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