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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38號原 告 李蕭池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被 告 國泰中正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香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議記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提出國泰中正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自民國83年設立起至86年12月,及100年5月至114年5月之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財務報表與憑證明細交付原告查閱及複印。核原告上開請求,非基於身分上或親屬關係之權利,而具有財產上之利益,屬財產權訴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量化估算,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裁判案由:交付會議記錄等
裁判日期:2025-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