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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 告 洪素芬被 告 李漢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萬9,764元,並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李1、李2、李3之姓名年籍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李1、李2、李3之完整姓名,其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故依前揭法律規定,請原告應於前開期間前補正之。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李漢章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債權,詎被告李漢章為逃避給付債務,竟將其名下即附表一編號一、二不動產,分別贈予被告李1、李2,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李3,因而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李漢章與李1就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不動產於113年7月3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8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李1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不動產於113年8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李漢章所有。㈢被告李漢章與李2就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不動產於113年7月3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8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㈣被告李2應將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不動產於113年8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李漢章所有。㈤被告李漢章、李3就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不動產於113年6月4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6月2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㈥李3就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不動產於113年6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四、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李漢章之債權額為1億314萬3,630元(計算式:185,360,000元-82,216,370元=103,143,630),而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共約7,377萬5,508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所示)。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377萬5,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萬9,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附表一: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備註 計算方式 價額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2,865.28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00元×土地面積2,865.28×權利範圍1分之1=12,607,232元 1,260萬7,232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 2,992.79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00元×土地面積2,992.79×權利範圍1分之1=13,168,276元 1,316萬8,276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為4,800萬元 4,800萬元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718/10000) 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房屋之坐落土地。 總計 7,377萬5,508元

裁判日期:2025-07-16